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62号
罪犯龚洋明,男,1999年8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安乡县人,住湖南省安乡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16日作出(2022)湘0111刑初79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龚洋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22年6月1日起至2025年9月30日止,2022年9月2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龚洋明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3年7月-8月、10月-12月和2024年1月-3月、5月-8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三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奖8分。该犯也有扣分现象:如在2023年4月至2024年2月期间,该犯故意将钱款汇入他犯生活卡消费,规避消费限制,于2024年5月31日被扣考核分5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4次,并余13.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扣分现象,但均系一般违规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龚洋明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龚洋明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