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05号
罪犯苟伟,男,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平昌县人,住四川省平昌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2008年3月10日曾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服刑期间被减刑,于2015年6月11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2日作出(2017)云09刑初3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苟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原已缴清)。刑期自2016年11月19日起至2030年11月18日止,2017年11月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9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535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2022年10月28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1042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29年11月18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苟伟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3年6月12日晚收工过安检时,罪犯陈阳在戴手铐约束的情况下,用手铐击打该犯的头部,在罪犯陈阳被制服的情况下该犯动手打陈阳,情节轻微,扣考核分20分。该犯2022年5月、6月、9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12月;2024年1月至3月、5月至8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奖励分369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4次,并余39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扣分现象,且有一次系严重违反监规,但整体上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原已履行完毕,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累犯、考核周期内存在严重违规行为,属特定从严对象,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苟伟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苟伟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