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何水青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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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1-07 17:18:24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90号

 

罪犯何水青,男,1980年2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因犯收购赃物罪,于2007年3月27日被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同年2月12日释放。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4日作出(2021)湘10刑初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水青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本次缴纳12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30日作出(2021)湘刑终3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8月8日起至2035年8月7日止,2021年11月2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何水青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2年1月、2月、4月系1类3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2022年12月系1类4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完成本人当月劳动定额70%以下,分别扣劳动改造分5分;2022年8月至11月、2023年1月、4月、5月、2024年1月、2月、4月、5月系1类4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2023年6月、8月、9月、11月、2024年3月、6月系1类3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奖励分114分。截止2024年08月共折表扬6次,并余20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有多次劳动扣分,均为一般违规,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经查,该犯自入监以来,共收到汇款5400元,月均消费186.5元,低于规定的最低消费标准,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有前科,财产刑未履行完毕,考核期间有扣分,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水青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何水青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来源:审监庭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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