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379号
罪犯何维,男,196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平江县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6日作出(2020)湘0626刑初9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刑期自2019年6月26日起至2031年2月23日止,2020年6月2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月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1297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30年8月23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何维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23年5月28日与他犯打架,扣监管改造分5分,2023年12月27日超越活动范围行动 ,扣监管改造分4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8月、2023年9月、2024年4月、8月,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150%以上,分别奖劳动改造分15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4次,并余58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扣分现象,但均系一般违规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原已履行完毕,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维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何维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