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何雪波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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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1-07 17:22:06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315号

 

  罪犯何雪波,男,196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黑龙江省安达市人,住天津市滨海新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4日作出(2017)湘0102刑初2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雪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400000元;犯骗取票据承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00元;责令该犯退赔违法所得35000000及孳息发还被害人吴大军(已执行)。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8日作出(2018)湘01刑终98号刑事裁定,维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7)湘0102刑初266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该犯的定罪部分及第二项;撤销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7)湘0102刑初266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该犯的量刑部分;对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犯骗取票据承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执行期间已缴纳60000元,本次缴纳46000元)。刑期自2017年1月16日起至2026年3月9日止,2018年9月1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3月24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6刑更159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服刑期至2025年10月9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何雪波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认罪悔罪,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该犯在2020年10月参加自学考试,《创业学》一门合格,获奖励分50分,该犯在2021年4月参加自学考试,《网络营销与策划》、《网络营销学》和《中国近现代史纲要》三门合格获奖励分150分。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2月至6月、12月和2024年4月至8月该犯从事辅助生产岗位,劳动定级为二类3级,2022年11月该犯从事辅助生产岗位,劳动定级为二类4级,共获奖励分94分。2023年4月3日清监过程中发现该犯私藏金属挖耳勺,扣奖励分4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9次,并余10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有1次违规扣分,属于一般违规,财产刑未履行完毕,经查,该犯本次考核周期内共收到汇款8000元,月均消费311元,低于规定的最低消费标准,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考核期间有违规,财产刑未履行完毕,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缩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雪波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何雪波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来源:审监庭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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