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何奕豪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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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1-07 17:27:27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352号

 

  罪犯何奕豪,男,200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30日作出(2022)湘刑1103刑初239号刑事判决,一、认定被告人何奕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本次已缴纳);二、责令被告人何奕豪、马鑫鑫、李涛、雷冬平、张贵超共同退赔被害人胡忠义损失人民币5840元;被告人何奕豪、马鑫鑫、李涛、雷冬平、张贵超共同退赔被害人范运海损失人民币3540元;被告人何奕豪、马鑫鑫、李涛、雷冬平、张贵超共同退赔被害人唐建平损失人民币5146元;被告人何奕豪、马鑫鑫、李涛共同退赔被害人袁伟亮损失人民币3557元;被告人何奕豪、马鑫鑫、李涛共同退赔被害人秦九友损失人民币8453元;被告人何奕豪、马鑫鑫退赔被害人陈朝春损失人民币8540元、黄克标损失人民币3119元、蒋建生损失人民币6630元(本次已全部缴纳)。刑期自2022年7月22日起至2027年6月11日止,2023年2月2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何奕豪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在2023年6月-11月,2024年1月-2月、4月、6月-7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共奖考核分100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3次,并余21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该犯犯罪时未成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一人犯数罪,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奕豪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何奕豪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来源:审监庭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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