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18号
罪犯贺晶坤,男,198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16日作出(2022)湘0702刑初59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贺晶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刑期自2022年11月1日起至2025年10月31日止,2023年4月2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贺晶坤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3年7月、11月至12月、2024年1月、3月至5月、8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奖励分48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2次,并余52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曾有吸毒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贺晶坤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贺晶坤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