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363号
罪犯胡高兴,男,195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汝城县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曾于1983年9月26日,因犯强奸罪、脱逃罪分别被郴州市汝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刑期十四年;2001年8月14日,因犯抢劫罪被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5年8月3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郴州市桂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07年6月30日刑满释放。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8日作出(2022)湘0105刑初4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高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3月14日起至2025年9月13日止,2022年9月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胡高兴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2月、2023年1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分别奖劳动改造分6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4次,并余142.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该犯现已年满69周岁,系老年犯。鉴于该犯曾有三次犯罪前科,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结合上述情况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高兴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胡高兴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