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426号
罪犯胡吉,男,198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6日作出(2020)湘0681刑初8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执行期间已缴纳)。刑期自2019年11月27日起至2030年11月26日止,2020年5月2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2月30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1345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服刑期至2030年6月26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胡吉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在2023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专项分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8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12月、2024年1月至8月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整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共获劳动改造加分200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5次,并余2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在2023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因暴力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吉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胡吉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