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08号
罪犯胡唯,男,198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湖南省湘阴县人,住湖南省湘阴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2日作出(2021)湘0111刑初1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唯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八万元(本次已缴纳7000元)。对被告人胡唯持有的“OPPO”牌手机1台依法扣押,亲属代为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4日作出(2021)湘01刑终7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11月3日起至2030年11月2日止,2021年9月2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胡唯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获得奖励分10分。2022年2月、5月至7月、9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8月、10月至12月;2024年1月至8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奖励分336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6次,并余43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曾被评为202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未全部履行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自入监以来该犯月均消费335.61元,截止2024年9月9日账户余额为663.0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唯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胡唯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