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胡学勤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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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1-08 09:53:33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245号

 

  罪犯胡学勤,男,195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惠东县人,住广东省惠东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7日作出(2013)赫刑初字第2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学勤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4年8月28日起至2027年5月19日止,2014年10月1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4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6刑更223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2019年10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刑更1146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2022年1月20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205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服刑期至2025年9月19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胡学勤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2022年2月至3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考核分12分。该犯2022年4月至5月、11月至12月均未完成劳动定额,分别被扣考核分5分。该犯在2024年有1次扣监管改造分3分以上的违规现象:如该犯2020年9月至2024年3月期间,故意将钱款汇入他犯生活卡消费,规避消费限制,被扣监管改造分5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5次,并余377.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扣分现象,但均系未完成劳动定额的劳动改造扣分或一般违规扣分,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现已年满70周岁,系老年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学勤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胡学勤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来源:审监庭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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