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368号
罪犯胡耀升,男,199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长沙县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6日作出(2022)湘0121刑初6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耀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2年5月12日起至2027年5月11日止,2023年3月1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胡耀升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3年10月、2024年4月,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150%以上,每月分别奖劳动改造分15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3次,并余16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耀升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胡耀升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