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胡作用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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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1-08 09:55:47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261号

 

  罪犯胡作用,男,199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安化县人,住湖南省安化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2014年11月13日因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6年5月4日因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6年6月13日刑满释放。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2018)湘0105刑初93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作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8年5月23日起至2028年5月22日止,2019年3月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2月28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1229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27年11月22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胡作用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8月、9月、10月,2023年1月、4月至8月、10月至12月,2024年1月至3月、5月至7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劳动改造168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4次,并余57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胡作用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并已全部执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有前科,需对其减刑从严掌握。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已延长其减刑的间隔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作用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胡作用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来源:审监庭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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