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88号
罪犯黄辉,男,197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岳阳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2013年1月27日因犯抢劫罪被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2016年4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2019)湘0621刑初35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本次缴纳1500元)。刑期自2019年5月15日起至2028年5月14日止,2020年1月1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黄辉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20年11月22日,该犯夜间轮值时偷拿罪犯刘悦夫的香烟一包,扣考核分30分;2021年1月8日,该犯下午工间操时因小事与罪犯戴俊发生冲突,戴俊先动手打人,后该犯随即还手,扣考核分30分;2021年6月至9月该犯认真落实危险分子夹控制度,获奖励分5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2年1月、4月、2023年2月至10月、2024年1月系1类3级直接生产岗罪犯,2022年3月、6月至2023年1月、2024年2月、6月至8月系1类2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奖励分226分。截止2024年08月共折表扬9次,并余59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多次违规扣分,均属于一般违规,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经查,该犯自入监以来,共收到汇款11500元,月均消费320.4元,低于规定的最低消费标准,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毒品类犯罪有吸毒史,系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考核期间有违规,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辉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黄辉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