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黄祥敏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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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1-08 10:04:43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291号

 

  罪犯黄祥敏,男,199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道县人,住湖南省道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2016)云09刑初38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祥敏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完)。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刑期自2016年5月2日起至2031年5月1日止,2017年3月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6月19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244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2022年10月28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1003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30年3月1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黄祥敏在本次提请减刑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加36分,2023年1月、2月、3月、5月、6月、7月、8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加42分,2024年1月、2月、3月、5月、6月、7月、8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加42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5次,并余28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黄祥敏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并已全部执行完毕,在本次提请减刑考核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毒品犯罪,需对其减刑从严掌握,适当延长减刑间隔时间,严格控制减刑幅度,延长实际执行刑期。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祥敏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黄祥敏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来源:审监庭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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