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黄勇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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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1-08 10:17:37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260号

 

  罪犯黄勇,男,1979年8月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13日作出(2022)湘0611刑初9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被告人黄勇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2日作出(2022)湘06刑终2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2年2月16日起至2030年8月15日止,2023年1月1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黄勇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有一次一般违监行为,即:2023年4月30日,因超越活动范围,扣监管改造4分。此外,罪犯黄勇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3年6月、7月、9月、10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劳动改造30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3次,并余300.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黄勇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虽有违监行为,但此次违监扣分属于一般违纪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勇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黄勇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来源:审监庭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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