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黄震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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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1-08 10:29:02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451号

 

  罪犯黄震,男,1997年9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岳阳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8日作出(2022)湘0621刑初39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本次缴纳7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本次缴纳20000元)。被告人黄震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21日作出(2022)湘06刑终3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2年1月20日起至2027年11月19日止,2023年3月1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黄震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3年7月、10月,2024年2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奖分20分;2023年7月31日下午18点45分,在生产车间内,该犯对罪犯杨昌福发生推搡行为,罪犯杨昌福并未还手,扣监管改造分5分;2024年5月,因查到该犯在2023年8月至2024年2月期间,故意将欠款汇入他犯生活卡消费,规避消费限制,鉴于该犯主动交代违规事实,扣监管改造分5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3次,并余8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评奖周期内积极履行财产刑并已全部执行完毕,虽有两次一般违监行为,但不影响整体确认其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罪犯交付后的一贯表现,结合其犯罪性质、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量,鉴于该犯有违规行为,本次减刑已延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震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黄震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来源:审监庭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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