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霍东浩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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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1-08 10:42:07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443号

 

  罪犯霍东浩,男,199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5日作出(2020)湘0681刑初7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霍东浩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本次缴纳3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霍东浩违法所得人民币24000元(本次缴纳24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因漏罪,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5日作出(2022)湘0681刑初2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霍东浩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与前犯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本次缴纳35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霍东浩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本次缴纳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9年10月30日起至2025年8月29日止,2020年5月2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霍东浩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但该犯在服刑期间有2次违规扣分现象:2023年6月18日在会见过程中不遵守会见规定,扣监管改造分2分;2024年7月31日,罪犯霍东浩在生活区监舍内与罪犯贡觉次仁发生争执推拉,扣监管改造分2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2月、2023年1月、7月至8月、11月至12月和2024年4月至5月、8月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整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2023年2月至5月从事辅助生产岗位劳动,圆满完成岗位劳动任务且劳动改造表现较好,共获劳动改造加分129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4次,并余46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且在服刑改造中有一般违规行为,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霍东浩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霍东浩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来源:审监庭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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