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326号
罪犯姜存伟,男,199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江苏省姜堰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4日作出(2021)湘01刑初6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姜存伟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八万元(本次已缴纳)。被告人姜存伟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8日作出(2022)湘刑终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4月13日起至2036年4月12日止,2022年6月2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姜存伟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2023年被评为改造积级分子,获奖励分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9月、10月、12月和2023年1月至7月、12月和2024年6月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定级为一类4级,2023年8月、2024年5月至7月该犯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定级为一类3级共获奖励分112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4次,并余554.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被评为202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姜存伟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姜存伟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