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蒋佐明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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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1-08 10:44:31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207号

 

  罪犯蒋佐明,男,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5日作出(2020)湘0602刑初3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佐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原已缴纳);对蒋佐明违法所得670元,予以追缴(原已缴纳)。刑期自2019年11月19日起至2029年12月18日止,2020年7月2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2月30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1215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服刑期至2029年7月18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蒋佐明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如:该犯被监狱评为“2022年度改造积极分子”,获改造专项奖分10分、“2023年度改造积极分子”,获改造专项奖分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9月、2023年1月、2月、5月至11月、2024年1月、2月、4月至8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奖分148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5次,并余2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曾被评为2022年度、202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款,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曾有吸毒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佐明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蒋佐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来源:审监庭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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