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464号
罪犯金龙,男,199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湖南省石门县人,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10日作出(2023)湘0726刑初1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金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本次缴纳二万五千元);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金龙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本次缴纳30000元)。刑期自2023年3月24日起至2025年6月23日止,2023年12月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金龙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4年1月,该犯劳动定级为一类六级,完成当月劳动定额的77.7%,扣2分;2024年2月,该犯劳动定级为一类五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奖4分;2024年4月,该犯劳动定级为一类六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奖2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1次,并余35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积极履行罚金刑并已全部执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罪犯交付后的一贯表现,结合其犯罪性质、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金龙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23日
附:罪犯金龙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