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康佳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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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1-08 10:48:16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429号

 

  罪犯康佳,男,198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1日作出(2016)湘0682刑初1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康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2016)湘06刑终339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因有漏罪,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8日作出(2018)湘06刑初5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康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与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执行期间原已缴纳15000元,本次缴纳25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在上诉期满后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8日作出(2019)湘刑终279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刑期自2016年1月18日起至2026年1月17日止,2017年1月1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月20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20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服刑期至2025年8月17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康佳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在2021年度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奖专项分20分。该犯在2021、2023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专项分2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12月、2024年1月至8月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整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共获劳动改造加分391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7次,并余45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内,在2021年度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在2021、2023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有吸毒史,对其减刑应该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康佳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康佳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来源:审监庭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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