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雷绍友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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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1-08 10:50:02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53号

 

  罪犯雷绍友,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9日作出(2022)湘1102刑初28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雷绍友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22年7月1日起至2027年6月30日止,2023年2月2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雷绍友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3年6月至8月、2024年2月、2024年4月至7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四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各奖6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3次,并余270.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猥亵儿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雷绍友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雷绍友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来源:审监庭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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