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黎冬阳减刑一案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5-01-08 11:00:16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394号

 

  罪犯黎冬阳,男,199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湖南省资兴市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6日作出(2022)湘1081刑初3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黎冬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履行完毕),被告人黎冬阳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六百元,由扣押机关湖南省资兴市公安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2年11月16日起至2025年10月16日止,2023年3月1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黎冬阳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3年10-11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分别奖劳动改造分10分;2023年5-6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分别奖劳动改造分6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3次,并余17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黎冬阳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黎冬阳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来源:审监庭
责任编辑:宇心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