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306号
罪犯李翱,男,1978年9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2018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4月刑满释放。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6日作出(2020)湘0602刑初36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缴纳完毕)。刑期自2019年8月28日起至2033年2月27日止,2020年8月2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2月28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1383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服刑期至2032年9月27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翱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8月、12月;2023年1月、4月-7月、9月-12月;2024年1月、2月、4月、5月、7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奖劳动改造分204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5次,并余4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李翱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并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累犯,系主犯,属法定从严对象,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适当延长减刑间隔时间,严格控制减刑幅度,延长实际执行刑期。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本次提请减刑已延长其减刑的间隔时间,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翱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李翱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