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358号
罪犯李波浪,男,198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县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15日被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6年3月20日刑满获释。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5日作出(2018)湘0602刑初7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波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6日作出(2019)湘06刑终2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月25日起至2026年1月24日止,2019年10月1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4月2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592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服刑期至2025年9月24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波浪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在2022年1月、5月、6月、8月、10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8月、10月至12月、2024年1月、2月、4月、6月至8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共奖考核分202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6次,并余27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波浪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李波浪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