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东旭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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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1-08 11:08:55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44号

 

  罪犯李东旭,男,197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1990年因盗窃罪被劳动教养三年;1994年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1月1日减刑释放。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2017)湘0103刑初1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东旭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执行期间缴纳500元,本次缴纳2000元。)刑期自2016年11月17日起至2031年11月16日止,2017年5月1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0月28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1031号刑事裁定减刑三个月。服刑期至2031年8月16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东旭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在2022年12月和2023年1月至5月、7月至9月以及2024年1月至8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共奖劳动改造分118分。该犯在2023年改造表现突出,被评为2023年度改造积极分子,奖专项加分10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5次,并余264.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被评为202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经查,该犯本次考核周期内共收到汇款5500元,月均消费268.4元,低于规定的最低消费标准,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有两次前科,财产刑未履行完毕,毒品类犯罪有吸毒史,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东旭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李东旭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来源:审监庭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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