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455号
罪犯李帆,男,200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临湘市人,住湖南省临湘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8日作出(2021)湘0682刑初1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帆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刑期自2021年2月16日起至2026年2月15日止,2021年7月2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7月27日经湖南省中级人民法院(2023)湘06刑更523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服刑期至2025年10月15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帆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2023年9月至2023年10月、2023年12月、2024年2月至2024年5月,该犯系非生产性岗位,圆满完成劳动任务且劳动改造表现较好,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分110分;2023年4月、2024年3月,该犯分别被评为2022年度与202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获得专项加分20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3次,并余49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被评为22、2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涉强奸、猥亵儿童,对其刑罚变更应从严掌握。根据罪犯交付后的一贯表现,结合其犯罪性质、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量,本次减刑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并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帆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李帆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