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66号
罪犯李广林,男,199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江西省修水县人,住江西省修水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曾于2012年10月29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7月3日罪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7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7日作出(2018)湘0626刑初17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广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在服刑期间因发现漏罪,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1日作出(2018)浙0381刑初170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广林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与前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原已缴纳)。责令被告人李广林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500元(原已缴纳)。被告人李广林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3日作出(2019)浙03刑终8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5月28日起至2025年11月25日止,2019年8月1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4月2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500号刑事裁定减刑三个月。服刑期至2025年8月25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广林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1月-8月、10月-12月和2023年1月-10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二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奖10分;2023年11月和2024年1月-2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一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奖15分;2023年12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一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奖12分;2024年7月-8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三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奖8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6次,并余268.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曾有吸毒史、三次犯罪前科,系恶势力犯罪、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累犯,属特定从严对象,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广林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李广林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