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409号
罪犯李格军,男,1951年4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平江县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2014)临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格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6600元(已履行完毕)。刑期自2013年11月2日起至2028年11月1日止,2014年6月1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7月1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6刑更112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8年6月14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6刑更476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0年6月19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443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2年7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708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服刑期至2025年12月1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格军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4年08月表扬5次,并余42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原已履行完毕,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现已年满73周岁,系老年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格军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李格军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