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268号
罪犯李贵华,男,196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3日作出(2021)湘06刑初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贵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被告人李贵华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7日作出(2022)湘刑终5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5月22日起至2032年10月30日止,2022年6月2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贵华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2年11月、2023年5月至7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26分。截止2024年8月表扬4次,并余45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故意伤害至一人死亡,系主犯,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贵华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李贵华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