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403号
罪犯李嘉睿,男,199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4日作出(2019)湘0105刑初8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嘉睿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履行完毕)。刑期自2019年5月16日起至2026年5月15日止,2020年1月1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4月2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351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25年11月15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嘉睿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2022年3月1日,2023年3月26日因与他犯发生推搡分别扣监管改造分5分;该犯因2020年12月至2024年3月期间,故意将钱汇入他犯生活卡消费,规避消费限制扣监管改造分5分;2022年2月因被监狱评为年度改造积极分子奖专项加分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3月因圆满完成岗位劳动任务且劳动改造表现较好分别奖劳动改造分12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6次,并余25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扣分现象,但均系一般违规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曾被评为2021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财产性判项原已履行完毕,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曾有吸毒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嘉睿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李嘉睿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