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419号
罪犯李江龙,男,1994年6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市人,住湖南省岳阳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日作出(2019)湘0602刑初28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江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执行期间原已缴纳)。被告人李江龙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2日作出(2019)湘06刑终3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9月5日起至2026年3月4日止,2019年11月1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月20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40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25年9月4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江龙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在2021、2023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专项分2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月至3月、5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5月从事辅助生产岗位,圆满完成岗位任务改造表现较好,2022年4月、2024年3月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整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共获劳动改造加分217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7次,并余19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曾被评为2021、202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有吸毒史,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江龙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李江龙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