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308号
罪犯李明,男,199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12日作出(2022)湘0281刑初3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次缴纳10000元)。刑期自2023年2月9日起至2028年2月8日止,2023年2月2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明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3年6月、7月;9月-12月;2024年4月-8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加109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3次,并余28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李明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评奖周期内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并已全部执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明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李明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