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286号
罪犯李谋,男,198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7日作出(2019)湘02刑初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谋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20000元)。刑期自2020年7月29日起至2028年7月28日止,2020年10月2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4月2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湘06刑更110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28年1月28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谋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2月、2023年2月至4月、2023年9月至12月、2024年1月至3月、2024年5月至6月、2024年8月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各加考核分10分;2023年8月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加考核分8分。2023年12月20日,该犯私藏非监狱罪犯生活物资服务部出售的物品被狱政科查获扣监管改造分4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4次,并余20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考核期间有违规,属于一般违规,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考核期间有违规,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谋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李谋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