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棚雨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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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1-08 11:22:29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433号

 

  罪犯李棚雨,男,199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信丰县人,住江西省信丰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2015)临中刑初字第5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棚雨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执行期间已缴纳)。刑期自2015年7月13日起至2027年7月12日止,2016年3月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6月20日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9刑更537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2020年6月19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105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2022年7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892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25年8月12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棚雨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被评为2022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23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2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共获专项加分4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2月至8月、10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12月和2024年1月至2月、4月至8月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整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共获劳动改造加分290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6次,并余22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被评为2022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23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2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被判处十年以上毒品犯罪,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棚雨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李棚雨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来源:审监庭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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