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求民减刑一案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5-01-08 14:04:39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264号

 

  罪犯李求民,男,196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2015)大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求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本次缴纳7000元)。刑期自2017年6月7日起至2026年4月29日止,2017年7月1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9月2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6刑更663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服刑期至2025年11月29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求民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有一次严重违监行为,即:2024年3月15日,罪犯李求民在生活区楼下早出工队列集合时与另一罪犯陈卫生一起报数总是不能正确报出,当班柳干警就说两个年龄大的罪犯不要站一起容易报数报错。罪犯李求民随后就说他和罪犯陈卫生加上一个干警一起算三个脑膜炎,扣监管改造20分;有一次一般违监行为,即:2023年7月6日,该犯未经干警允许,擅自超越活动范围去上厕所,扣监管改造4分。此外,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4年08月表扬5次,并余444.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李求民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虽有违反监规纪律行为,但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在本次考核期内收到汇款9次,共计12700元,月均消费221元,本次履行罚金刑7000元。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求民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李求民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来源:审监庭
责任编辑:宇心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