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328号
罪犯李森林,男,1989年11月24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龙山县人,住湖南省龙山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因犯抢劫罪,2004年3月24日被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因犯盗窃罪,2008年10月8日被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刑期自2008年4月4日起至2010年10月3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8日作出(2016)湘0304刑初1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森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原已缴纳8000元,本次缴纳1000元)。刑期自2015年8月21日起至2027年8月20日止,2016年8月1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9月2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6刑更695号刑事裁定减刑二个月。服刑期至2027年6月20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森林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月至4月、5月和2023年8月、9月、11月、12月和2024年1月、6月该犯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定级为一类2级, 2022年9月至11月该犯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定级为一类4级,2022年12月和2023年1月、2月、4月至7月和2024年4月、5月该犯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定级为一类3级,共获奖励分200分。2023年2月23,该犯在监舍与监舍长因夜间轮值问题发生争执,有打人行为,情节轻微,扣奖励分5分,2023年10月3日,该犯在收工时,擅自脱离队伍,扣奖励分4分,2024年6月9日早上7点左右在生产车间,罪犯李森林(互监组成员佘洲、黄添宝、颜光明)不满罪犯刘构让其返工,李森林便谩骂刘构。刘构听到李森林的谩骂后越过流水槽,站在平机上打李森林,李森林在此过程中对刘构有推搡行为,扣奖励分5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7次,并余32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有多次违规扣分,均属于一般违规,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经查,该犯本次考核周期内共收到汇款0元,月均消费268元,低于规定的最低消费标准,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有两次前科且系累犯,考核期间有违规,财产刑未履行完毕,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森林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李森林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