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少华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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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1-08 14:06:32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93号


罪犯李少华,男,199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邵东县人,住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月21日刑满释放。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8日作出(2021)湘05刑初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少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六万元(本次缴纳5500元)。刑期自2020年10月9日起至2035年10月8日止,2021年9月2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少华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较好地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于2023年3月10日在生活区擅自超越活动范围行动,扣监管改造分4分;2023年3月17日该犯与罪犯戴胜桥发生打架,扣监管改造分5分;2024年3月30日该犯私自进入生活区储藏室拿东西,扣监管改造分4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2年2月、5月系1类3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2022年6月至11月、2023年1月至9月、2024年1月、2月系1类2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2023年10月、11月、2024年3月、4月系1类1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奖励分246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6次,并余434.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有多次违规扣分,均属于一般违规,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经查,该犯自入监以来,共收到汇款5900元,月均消费349元,低于规定的最低消费标准,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毒品类犯罪有吸毒史,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考核期间多次违规,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少华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李少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来源:审监庭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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