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顺清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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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1-08 14:14:08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275号

 

  罪犯李顺清,男,199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会东县人,住四川省会东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2015)临中刑初字第28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顺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被告人李顺清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4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月30日起至2030年1月29日止,2016年1月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8月20日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9刑更686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2020年6月19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353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2022年7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754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28年2月28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顺清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2至2023年1月、2023年7月至8月、2024年5月、7月、8月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加考核分8分;2023年10月、2024年1月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加考核分10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5次,并余590分。  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顺清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李顺清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来源:审监庭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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