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319号
罪犯李韬,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住北京市海淀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7日作出(2018)湘05刑初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韬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对被告人杨跃涛、李韬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二百四十三万元继续追缴(本次缴纳24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李韬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7日作出(2019)湘刑终3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9月27日起至2028年3月26日止,2020年5月2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韬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认罪悔罪,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3月、4月、9月、11月和2023年2月,2024年5月至8月该犯系非生产性岗位,劳动定级为三类1级,2023年3、5月至7月该犯系非生产性岗位,劳动定级为三类2级,共获奖励分122分。2021年10月24日10点,罪犯李韬在食堂厕所违规抽烟,被扣教育改造分20分,2023年1月31日在监舍清监过程中发现该犯私藏扎带,被扣监管改造分4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10次,并余8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有两次违规扣分,均属于一般违规,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财产刑未履行完毕,经查,该犯自入监以来共收到汇款23100元,月均消费232元,低于规定的最低消费标准,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财产刑未履行完毕,考核期间有违规,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韬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李韬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