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新亮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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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1-08 14:20:22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224号

 

  罪犯李新亮,男,197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临湘市人,住湖南省临湘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1日作出(2021)湘0682刑初3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新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6日作出(2022)湘06刑终1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9月20日起至2033年9月19日止,2022年6月2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新亮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在2023年1月、4月至8月、2024年1月至4月、7月至8月均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奖分94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4次,并余51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对无辜的幼孩下手,犯罪性质恶劣,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新亮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李新亮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来源:审监庭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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