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34号
罪犯李足盛,男,195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30日作出(2022)湘0621刑初2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足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李足盛不服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28日作出(2022)湘06邢终2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2年3月26日起至2028年9月25日止,2023年1月1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足盛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在2023年3月、4月、6月完成劳动定额70%以下扣劳动改造分15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3次,并余20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本次考核周期内有3次劳动改造扣分,均属于一般违规,该犯已年满71周岁,为监狱认定的老年罪犯,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强奸幼女,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足盛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李足盛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