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401号
罪犯连爱光,男,197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文化,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19日作出(2023)湘0611刑初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连爱光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23年3月1日起至2025年8月31日止,2023年6月2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连爱光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3年10月因完成本人当月劳动定额70%以下扣劳动改造分5分;2024年1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奖劳动改造分8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2次,并余16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该犯猥亵儿童,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连爱光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连爱光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