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365号
罪犯廖培朝,男,197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高州市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2018)湘06刑初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廖培朝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本次已缴纳五千元)。被告人廖培朝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日作出(2019)湘刑终1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期自2017年9月1日起至2032年8月31日止,2021年1月2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廖培朝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23年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专项分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3年10月、2024年4月至5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分别奖劳动改造分8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5次,并余31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曾被评为202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未全部履行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自入监以来该犯月均消费317.3元,截止2024年8月31日账户余额679.2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廖培朝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廖培朝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