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春波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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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1-08 14:24:09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449号

 

  罪犯刘春波,男,197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因犯盗窃罪、抢劫罪,1994年12月2日被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7年4月26日刑满释放。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17日作出(2021)湘06刑初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春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17日作出(2022)湘刑终3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10月27日起至2027年4月26日止,2023年1月1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春波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3年6月至7月、10月、12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奖分24分;2024年5月,该犯系非生产性岗位,圆满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奖分8分。2023年3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在本月完成本人劳动定额13.4%,扣劳动改造分5分;2023年4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在本月完成劳动定额34.7%,扣劳动改造分5分;2023年9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完成本人当月劳动定额70%以下,扣劳动改造分5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3次,并余306.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 罪犯刘春波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有前科,根据罪犯交付后的一贯表现,结合其犯罪性质、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春波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刘春波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来源:审监庭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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