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408号
罪犯刘冬良,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衡东县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因犯抢劫罪于1997年6月被衡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1日作出(2013)东刑初字第2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冬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履行完毕),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已履行完毕)。被告人刘冬良的违法所得84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刘冬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2014)衡中法刑二终字第1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6月16日起至2028年6月15日止,2014年8月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6月29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6刑更83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2018年2月9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6刑更163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2019年10月22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刑更1098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2022年1月20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6刑更258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服刑期至2025年11月15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冬良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2022年2月,2024年3月因被监狱评为年度改造积极分子分别奖专项加分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2月、7-8月,2024年5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分别奖劳动改造分10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7次,并余4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曾被评为2021年度、202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曾有吸毒史、犯罪前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冬良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刘冬良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