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83号
罪犯刘光义,男,199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湖北省孝感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7日作出(2018)云09刑初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光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原已缴纳)。刑期自2017年8月10日起至2028年8月9日止,2018年6月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9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737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2022年10月28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1120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27年6月9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光义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23年8月7日,该犯生产线组员罪犯吴维击打陆道堂事件中,该犯作为组长未第一时间制止二人,不履职,扣监管改造分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3年9月系1类2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完成本人当月劳动定额70%以下,扣劳动改造分5分;该犯在2022年5月、2023年6月至8月、10月至12月、2024年1月系1类2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2022年6月至12月、2023年1月、5月、2024年2月至5月系1类1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奖励分266分。截止2024年08月共折表扬5次,并余42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考核期间有一次严重违规,经干警批评教育能认识到错误,并积极改正,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考核期间有违规,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光义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刘光义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