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381号
罪犯刘昊,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湖南省华容县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日作出(2016)湘0602刑初2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昊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对本案被告人尚未归还的17857974元非法吸收的资金继续追缴,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数额比例返还集资参与人。被告人刘昊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0日作出(2018)湘06刑终178号刑事判决:一、维持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6)湘0602刑初248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上诉人刘昊的定罪量刑。二、维持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6)湘0602刑初248号刑事判决中对原审被告人尚未归还的17857974元非法吸收的资金继续予以追缴,按照比例返还集资参与人。在服刑期间因发现其有漏罪,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6日作出(2021)湘0602刑初7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昊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与前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本次缴纳3000元)。对本案尚未追回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407.256万元继续追缴,按集资比例返还集资参与人。刑期自2021年10月26日起至2031年5月19日止,2022年6月2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昊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23年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专项分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4年4月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150%以上,奖劳动改造分15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5次,并余5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曾被评为202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三类”罪犯,系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且未履行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该犯自入监以来月均消费340.5元,截止2024年9月9日止账户余额257.7元),系特定从严对象,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昊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刘昊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