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46号
罪犯刘吉浩,男,1992年2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武穴市人,住湖北省武穴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4日作出(2015)临中刑初字第5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吉浩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执行期间原缴纳1000元,本次缴纳1000元);查获的毒品海洛因1236.9克予以没收。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15年8月6日起至2028年8月5日止,2016年5月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6月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刑更339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2022年12月28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1206号刑事裁定减刑二个月。服刑期至2027年11月5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吉浩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8月至12月、2023年2月至12月、2024年2月至4月、2024年6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三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各奖8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4次,并余58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未履行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考核周期内该犯月均消费228.8元,账户余额73.91元),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吉浩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刘吉浩卷宗材料共1卷1册